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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馆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704-13

 2017412上午,省文化馆召开全体员工会议,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馆党总支书记、副馆长戴珩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意义及原则内容。他指出该法是文化领域一部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是文化领域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性成果。《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    《保障法》的出台,对于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出发点和价值基础。省文化馆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须进一步明确权力和责任,严格按照《保障法》中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若干制度,指导我馆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切实做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会上,戴珩书记还传达了《省文化厅开展“找补改提”抓落实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并公布了江苏省文化馆2016年度履行社会职责工作报告。他指出,我馆自从20102012年度被评为江苏省文明单位,至今继续保留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这既是政府对我馆文明创建工作的肯定,也是我馆常抓不懈的重点工作,全馆上下要认真按照《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要求,履行社会职责,充分发挥省级文明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